有關本校115年度「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申請案
一、依據本校研發處115年3月27日師大研企字第1151004853E號函(附件1)及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附件2-1、2-2)辦理。
二、申請人須符合條件:
(一)須為本校編制內及延攬之新聘專任教授。
(二)基本門檻:
1.三年內課程意見調查每年均達3.5分以上(本次採計111學年度、112學年度、113學年度)
(1)以前六學期之課程意見調查有調查分數的每年平均達3.5分以上(含3.5),例如A師110-1開設2門課平均3.5,110-2未開課或開課人數不足無教學意見調查成績,則其平均為3.5分,符合門檻)。
(2)新進教師不受此限。
2.三年內每年平均有1件校外計畫(本次採計期間為112.1.1-114.12.31)
(1)以計畫起始日認列,於採計期間內三年須有三件。
(2)須以本校名義承接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3)國科會多年期計畫(依核定清單)分年計算,國科會預核計畫後續年度尚無核定清單者不列入計算;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檢附原計畫書列有擔任子計畫主持人之頁面並同核定清單為佐證,則子計畫主持人亦得計算為一件計畫。
(4)國科會以外計畫以經費表或合約書所載日期認列,如為一次核定一份經費表則以一件計畫計算,如核定係分年編列經費,且有分年經費表,則得以分年經費表起始日分年計算。
3.三年內每年平均有1篇國際I類(SCI、SSCI、A&HCI)或Scopus學術論文或展演、國際競賽評審、典藏作品或三年內出版1本傑出等級以上之專書,或三年內本人或帶領師生以本校名義參與國際性競賽獲入選以上獎項。(本次採計期間為112.1.1-114.12.31)
三、有關本院特聘教授資格審核條件,請參閱「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申請表」(附件3)之特聘教授申請條件。
四、推薦名額:經研發處核算本(115)年度本院可推薦名額為特聘教授2人。
五、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申請注意事項:
(一)講座教授申請
符合本法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至八目講座教授資格者,不占單位可推薦名額。
(二)特聘教授申請
1.各級卓越教師應於任期期滿後重新申請審議,除申請較高等級獎勵者外,未到期者不予申請獎勵。爰名單內未到期之特聘教授不得申請本次特聘教授,到期者係指(獎勵期限至115.12.31者)。
2.原為優聘教授師長則不受任期限制,可申請本年度特聘教授。
(三)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須為教授職級以上始能申請,留職停薪或借調至他單位任職者不得申請。
(四)獲獎人任期為115.8.1-118.7.31。
(五)申請人須於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申請系統送出學術表現資料,該資料得做為校級複審會議參考。(講座教授得免附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自115年4月1日(三)至4月30日(四)下午17:00前受理申請,申請人請填妥申請表並簽名後,將申請表紙本,連同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email:e51003@ntnu.edu.tw)送交本院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七、相關附件:
附件1_本校研發處115年3月27日師大研企字第1151004853E號函
附件2-1_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_1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