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學年度起,本校教學助理實施要點全英語授課課程教學助理(EMI TA)申請者需具備符合相當於歐洲共同語言參考架構 (CEFR) B2級(含)以上的英文能力 ,113學年度緩衝期已過,114學年度起正式實施。考量不同學系與課程對於EMI TA的英語能力程度需求不同,EMI TA的聘任資格仍保有彈性空間,但獎勵金的部分維持與法規相同。
1.聘任資格:需具備符合相當於歐洲共同語言參考架構(CEFR) B2 以上等級之檢定能力資格。
擔任「本校全英語授課獎勵實施要點」獎勵課程的EMI TA,除原各受理單位核發原有薪資外,需具備符合相當於歐洲共同語言參考架構 (CEFR) B2級(含)以上的英文能力(聽說讀寫4項皆須達標)。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審查請參閱:「附錄—全英語授課課程教學助理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
若申請者為英語母語者或畢業自英語授課學校,可免提供英文檢定能力證明,但需上傳國籍或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若申請人具非英語系國家之雙語學程或學歷,或其英語能力難以直接判定者,須由OBE 執行秘書審查,系所不得自行認定。申請人應提供足以證明達CEFR B2 水準之文件與書面說明,必要時由OBE 進行英語面談。
官方語言及通用語言為英語之國家名單請參閱「The List of Nations with English as the Official or Common Language」。
2.須為本校大三以上(含)學生擔任
全英語授課課程教學助理由原各受理單位核發原有薪資外,另於期末經確認教學助理完成全英語授課課程教學助理培訓及符合每月出勤時數後,依原核定之每門課程核發補助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請參閱「本校全英語授課課程教學助理補助原則」。
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繫各系所雙語業務承辦人
-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張小姐(3193)
- 運動競技系:焦先生(6822)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洪小姐(5399)
- 運休學院 雙語專員:胡小姐(分機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