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網址:本校國際事務處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辦法」辦理。
二、補助期程:補助113年7月至113年12月赴外,預計113年6月下旬公告核定結果。
三、補助對象:本校各學術單位(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獲補助學生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且參與學生人數須達5人以上。
四、申請方式:由各學術單位研提具體合作交流計畫,各學術單位以獲核一案為原則。敬請於113年5月16日(四)下午5:00前將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二份送達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內容含計畫名稱、出國人數、合作交流機構、合作交流方式、申請經費項目及數額、計畫摘要及交流內容、預期成效等。
(二) 海外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其代表人出具正式同意書(中英譯本)。
(三)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與補助:分為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
1. 補助件數: 每期補助件數以排序前10件為原則,如該期預算有剩餘,將增加補助件數。
2. 排序方式依據:依赴外學生人數、學校QS排名、活動類型進行加分後,依總分數高低排序。如有同分者,則依序以赴外學生人數、學校QS排名、活動類型作為參酌。
3. 補助上限:每案以新臺幣20萬元為補助上限。學生赴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及亞西等地區,每人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補助上限;學生赴東北亞、東亞、東南亞、南亞等地區,每人以新臺幣1萬2,500元為補助上限(本辦法之赴外地區係依據「外交部處務規程」下之分類)。教師如與學生共同參與計畫,教師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補助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 複審:提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進行排序及補助金額審議。
六、合作交流計畫中涉及出席或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及本校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者,應依各相關規定申請,不得依本辦法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