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生僑生助學金】112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2023/10/4中午12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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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本校國際事務處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延修生)、本校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2.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GPA達1.7,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生輔組生活助學金及本助學金僅能擇一領取;若已錄取生活助學金者請勿申請!!!)

二、補助原則:

1.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
2.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1年(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年6月止。
3.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將停發助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若有休退學或另獲其他助學金請主動告知)
4.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5.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三、應繳交文件(請至 本校國際事務處 網頁下載):

1.申請資料確認表乙份

2.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乙份(請以電腦鍵入相關資料!!!!)

3.分發通知書影本乙份

4.當年度清寒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請攜帶正本進行查驗;需當年度證明,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須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5.(彌封)推薦表1-2份

6.審查積分量表乙份

7.居留證影本乙份(需於有效期限內)

8.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在學證明

9.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10.111學年度學業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11.111學年度操行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四、申請時間:
112年9月8日(星期五)09:00至112年10月4日(星期三)中午12:00
將資料繳交給國際處陳邵煜小姐(電子信箱:ntnuocscholarship@gmail.com),
資料未齊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國際處開放收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900-1200 / 133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本助學金者請務必於分發文號欄列明: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日期文號。現就讀學校如非原分發學校者,請加註:原分發學校名稱及畢業年月等。另目前入學方式及學制,期間有無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等情形等,皆應備註敘明清楚,俾便審查。

*依本助學金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請務必遵守,否則將取消獲獎資格!!!

🔹在學證明申請 Student Status Certificate Application → 中文網站英文網站
🔹成績單申請 Grades (Students) / Transcript Application → 中文網站英文網站
🔹線上申請操行:https://courseap.itc.ntnu.edu.tw/AasDc/,聯絡電話:02-7749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