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推動國際學術合作交流補助公告收件 (110/10/29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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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本校國際事務處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辦法」辦理。

二、補助期程:本期以補助111年1月至111年6月赴外為原則,預計110年12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三、補助對象:本校各學術單位(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獲補助學生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計畫主持人必須實際參與計畫行程,且參與學生人數須達5人以上。

四、補助項目:

(一)A類:赴外修習專業學分課程、海外實習、境外教學等活動。

(二)B類:國際競賽、海外展演、海外志工等活動。其中B類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當期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補助金額: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赴外地區、學生人數、本校經費預算之實際情形個案審定,每案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學生補助金額上限: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及亞西每人補助2萬元,東北亞、東亞、東南亞、南亞每人補助1萬元。教師補助金額上限:補助經費含隨團教師之來回機票及生活費。教師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補助總額百分之三十,(本辦法之赴外地區係依據「外交部處務規程」下之分類。)

六、合作交流計畫中若涉及出席或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及本校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者,應依各相關規定申請。已獲其他來源補助之項目,本辦法不重複補助。

七、有意申請者,請檢附「申請表及自評表」、「一千字以上之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書」、「海外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正式同意書影本(中英譯本皆可)」一式三份。經所屬主管簽章後,於10月29日(五)收件截止日下班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彙整,另請同時寄送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e51014@ntnu.edu.tw備查,逾期恕不受理。

 

承辦人: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 施如樺小姐

電話:02-7734-1270,Email:e51014@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