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獎學金】110-1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110-2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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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
【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申請
(110/05/07截止)

相關網址:本校國際事務處

110學年度第1學期【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申請(110/05/07截止)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弱勢在學學生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大專院校短期研修,本校特訂定前揭助學計畫,請各學院鼓勵於110學年第一學期出國(已確認將取得學校入學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已於境外研修之學生除外),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二)同時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本案補助項目包括「生活費」及「機票費」,其中「生活費」係以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為標準(將依照赴外研習日數計算),「機票費」則以國籍航空最低價經濟艙來回票價為標準。

四、獲核學生同一獎助期間不得兼領教育部或其他境內外單位全額獎助學金,另每學期需於境外學校修得等同本校至少2科或6學分且須及格,並於返臺後繳交成績單、心得報告等相關文件,未符前揭條件者,須繳回獲補助款,赴外進修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繳費,至所選修之課程是否計入畢業學分,請依本校「學生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詳情請參照教務處註冊組網頁。

五、如出國研修時間超過183日(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本校將協助通報教育部並函知獲核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以維持其福利身分。

六、有意申請者,請依本辦法至「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國際事務處網頁右下方->申請系統->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本校學生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掃描檔,列印一份簽名後,於收件截止日下午5點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彙整。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本案預計於110年6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承辦人: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 施如樺小姐

電話:(02)7749-1270,Email:e51014@ntnu.edu.tw

110年度第2期
【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申請
(110/4/30截止)

相關網址:本校國際事務處

一、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辦法」辦理。


二、 補助期程:本期以補助110年7月至110年12月赴外為原則,本案預計110年6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三、 補助對象: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術單位。獲補助學生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計畫主持人必須實際參與計畫行程,且參與學生人數須達5人以上。


四、 補助項目:限機票費及生活費。補助類別如下︰


(一)A類:赴外修習專業學分課程、海外實習、境外教學等活動。


(二)B類:國際競賽、海外展演、海外志工等活動。此類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當期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 補助金額: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赴外地區、學生人數、本校經費預算之實際情形個案審定,每案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學生補助金額上限: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及亞西每人補助2萬元,東北亞、東亞、東南亞、南亞每人補助1萬元。教師補助金額上限:對教師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補助總額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可包含隨團教師之來回機票及生活費。(本辦法之赴外地區係依據「外交部處務規程」下之分類。)


六、 若涉及出席或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及本校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者,應依各相關規定申請。已獲其他來源補助之項目,本辦法不重複補助。


七、 有意申請之系所,請檢附「申請表及自評表」、「一千字以上之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書」、「海外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正式同意書影本(中英譯本皆可)」一式三份。經所屬主管簽章後,於收件截止日4月30日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彙整,另請同時寄送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備查,逾期恕不受理。

承辦人: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 施如樺小姐
電話:(02)7749-1270,Email:e51014@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