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演講 張育愷教授談研究倫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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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公共事務中心

   臺師大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和研究發展處研究倫理中心於5月11日舉辦「112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研究倫理主題演講」,由教發中心賴以威主任擔任主持人,邀請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績優計畫的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張育愷研究講座教授,以「大學校園教學實踐研究之研究倫理:申請實務」為題演講,向有意申請或正執行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的教師分享相關知識和經驗。

     張教授為現任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本次演講聚焦在「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與「研究倫理委員會」的連結,他首先提出What、Why和How三個指引,介紹「機構審查委員會」(IRB)與「研究倫理委員會」(REC)之來源及差異,詳細解說「研究倫理審查」的必要,並介紹國內外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國科會對研究倫理審查的發展歷程,以及相關法令規定。

    「所謂的研究,指的是一個系統性的探究過程。」張教授提到,研究涵蓋範疇很廣,從宇宙、大自然、人體到動物的知識,而106年度教育部規劃推動的「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與過往的研究內容有所差別,目的是為了「提升教學品質」,注重在教師如何透過系統性的批判與探究,解決在教學場域中發生的問題。

     教師的實務教學,一旦進入研究範疇,就需要通過REC(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張教授表示,以運動運動科學領域為例,投稿相關期刊都需要送審REC,而教育部和國科會的審查,雖是著重在「研究」,但在通過前,也會先確認計畫的研究倫理審查通過與否,足見REC審查的必要性。透過審查制度,不只可以確保計畫對參與者安全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是保障研究者執行計畫,打造學術發展的雙贏局面。

     張教授認為,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時,可以多用心準備研究倫理審查申請書的部分,需特別注意的是,審查核可證明書之通過期間與有效期間不同,而結案報告的參與者同意書,也應該在核可的有效期間內,且參與人數不能超過當初研究計畫的人數。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於今年1月1日修訂,將成年人的法定年齡下修為18歲,因此若以大一新生進行教學研究時,可以不需監護人簽名,只要新生自主決定即可。

      除了會後Q&A,研究倫理中心也提供了許多進一步諮詢問題的管道,例如臺師大研究倫理審查系統操作手冊和LINE官方帳號。講座最後,張教授引用美國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的名言作為結語,「所謂的倫理,就是你有權利去做和你正確去做的差異。(Ethics is know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what you have a right to do and what is right to do.)」,帶領與會聽眾共同省思有關研究倫理的真諦。

(撰文:校園記者國文112婁儷嘉 / 編輯:張適 / 核稿:胡世澤)

臺師大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張育愷研究講座教授,分享講題為「大學校園教學實踐研究之研究倫理:申請實務」

張育愷教授分享過去研究倫理案例實務

臺師大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賴以威主任主持開場

張育愷教授生動說明注重研究倫理之重要性及其規定

張育愷教授解釋說明有關人類研究之研究倫理相關規定

張育愷教授說明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初步判定參考原則

教學發展中心賴以威主任頒發感謝狀給講者張育愷教授

張育愷教授回應現場教師提問研究倫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