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獎學金】109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109/9/14-1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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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址:http://ap.itc.ntnu.edu.tw/istudent/oia2/news_common_content.jsp?sno1=2014091201&sno2=2020070201&sno=2020080401

 

(請務必下載附件檔案詳閱其規定)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延修生)、本校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2.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GPA達1.7,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生輔組生活助學金及本助學金僅能擇一領取;若已錄取生活助學金者請勿申請!)

 

二、補助原則:

1.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

2.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1年(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年6月止。

3.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將停發助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若有休退學或另獲其他助學金請主動告知)

4.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5.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三、應繳交文件:

1.申請資料確認表乙份(附件一)

2.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乙份(附件二表一,請以電腦鍵入相關資料!)

3.分發通知書影本乙份

4.當年度清寒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請攜帶正本進行查驗;需當年度證明,非屬中文者須譯為中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5.(彌封)推薦表1-2份(附件二表二)

6.審查積分量表乙份(附件二表三)

7.居留證影本乙份(需於有效期限內)

8.在學證明影本乙份(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請至教務處註冊組加蓋109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

9.個人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10.108學年度學業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11.108學年度操行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四、申請時間:

109年9月14日(星期一)09:00至1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中午12:00

將應繳交文件資料紙本繳交給國際處洪于媜小姐(電子信箱:jane0815@ntnu.edu.tw),
若本學期屬安心就學者,請於截止時間前將應繳交文件備妥依序掃描成單一電子檔並寄至承辦人信箱進行申請。
資料未齊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國際處開放收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900-1200 / 133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本助學金者請務必於分發文號欄列明: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日期文號。現就讀學校如非原分發學校者,請加註:原分發學校名稱及畢業年月等。另目前入學方式及學制,期間有無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等情形等,皆應備註敘明清楚,俾便審查。

★依本助學金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請務必遵守,否則將取消獲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