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 推動國際學術合作交流補助公告收件 (109/4/3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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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址:

http://ap.itc.ntnu.edu.tw/istudent/oia2/news_common_content.jsp?sno1=2014091201&sno2=2014101401&sno=2020032401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動國際學術合作交流補助辦法」辦理。

二、補助期程:本期以補助109年7月至109年12月赴外為原則,本案預計109年6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三、補助對象:本校各系、所、院等學術單位。獲補助學生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計畫主持人必須實際參與計畫行程,

且參與學生人數須達5人以上。

四、補助項目:限機票費及生活費。補助類別如下︰

(一)A類:赴外修習專業學分課程、海外實習、境外教學等活動。

(二)B類:國際競賽、海外展演、海外志工等活動。其中B類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當期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補助金額:依合作交流計畫內容、赴外地區、學生人數、本校經費預算之實際情形個案審定,每案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學生補助金額上限:

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及亞西每人補助2萬元,東北亞、東亞、東南亞、南亞每人補助1萬元。教師補助金額上限:對教師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

補助總額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可包含隨團教師之來回機票及生活費。(本辦法之赴外地區係依據「外交部處務規程」下之分類。)

六、若涉及出席或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及本校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者,應依各相關規定申請。已獲其他來源補助之項目,本辦法不重複補助。

七、有意申請者,請檢附「申請表及自評表」、「一千字以上之學術合作交流計畫書」、「海外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正式同意書影本(中英譯本皆可)」

一式三份。經所屬主管簽章後,於收件截止日下班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蔡佳蒨小姐彙整,另請同時寄送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備查,逾期恕不受理。